合伙人清償全部合伙債務 可否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2011年初,張某和王某、李某合伙開礦期間,朱某支付給張某及其合伙人10萬元預付款,該筆預付款用于購買礦石。但是當年年底,張某與王某、李某散伙了,由于朱某還沒有得到礦石,張某便向朱某出具了一張欠條,內容為:“今欠朱某現金拾萬元整,張某。2011年12月25日?!焙髞?,張某及其他合伙人一直未返還其預付款,朱某向法院起訴了張某,要求張某償還他的10萬元欠款。
相關法律:
《合伙企業法》第40條規定:“合伙人由于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清償數額超過本法第33條第1款規定的其虧損分擔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钡?3條第1款規定:“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span>
案例分析:
欠條雖為張某一人出具,但是該10萬元是支付給當時的合伙企業的,應當認定為合伙人的共同債務。其他合伙人為共同被告。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即當合伙企業的資產不足以清償合伙債務時,合伙人需要以自有財產償還合伙債務。合伙的性質決定了合伙債務不隨合伙狀態的改變而改變,所以即使已經散伙,當初的合伙人還是要履行合伙債務,并對此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朱某放棄了向王某、李某追償的權利,那么,合伙債務就由張某一人承擔了嗎?并非如此。我國由此可見,被告張某對合伙債務10萬元負有全部清償義務。但是其清償全部債務后,可以就超過其應承擔的數額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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