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年深圳法院勞動爭議典型案例匯編選讀(四)
周某某與某國際公司勞動合同糾紛案
----錄用通知書可作為認定勞動者福利待遇的依據
關鍵詞 錄用通知 法律性質 要約
裁判要點
錄用通知書是用人單位向決定錄用的員工所發出的愿意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意思表示,待錄用員工承諾后即形成合同關系。錄用通知書符合要約的構成要件,其法律性質應屬于要約。在用人單位向決定錄用的勞動者發出錄用通知書,勞動者接受并向用人單位報到時起,雙方之間即存在勞動合同關系,這種勞動關系的具體內容通過錄用通知書予以體現。
換言之,錄用通知書從用人單位單方面發出的要約,轉化成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達成的合意。實踐中,絕大多數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內容基本包含了錄用通知書確定的工作地點、工作崗位、薪酬待遇等條款,此種情況下,錄用通知書的法律效力等同于勞動合同。但也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與錄用通知書存在差別,特別是在薪酬待遇方面。由于勞動者在勞動合同關系中往往處于弱勢地位,如果以一般合同法理論考量勞動合同中的要約變更要件,很有可能對勞動者造成不公平,不利于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因此,錄用通知書的效力需根據實際情況區別對待。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案件索引
一審:廣東省深圳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2020)粵 0391 民初 455 號民事判決(2020 年 4 月 24 日)
二審: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粵 03 民終 14698 號(2020 年 8 月 25 日)
基本案情
周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
1.判令某國際公司支付周某某 2018 年 5 月 1 日至 2019 年 9 月 11 日少發的工資 48141 元(包括工資差額、年度雙薪);
2.判令某國際公司支付周某某被迫解除勞動經濟補償金 22500 元;
3.判令某國際公司支付周某某未休年休假工資 1034 元;
4.判令某國際公司支付周某某律師費 5000 元。
某國際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
1.判令駁回某國際向周某某支付 2019 年 4 月 1 日至 2019 年 9 月 11 日期間工資差額 21643.56 元的仲裁裁決;
2.判令駁回某國際公司向周某某支付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 18068.55 元的仲裁裁決;
3.判令駁回某國際公司向周某某支付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9 月 12 日期間未休年休假工資差額 1034 元的仲裁裁決;
4.判令駁回某國際公司向周某某支付律師代理費2842.42 元的仲裁裁決;
5.本案訴訟費由周某某承擔。
雙方爭議的主要事實:
周某某主張存在年度雙薪,并提交了錄用通知書予以作證。某國際公司對錄用通知書的真實性認可,但認為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未約定年度雙薪,故主張不存在年度雙薪。
裁判結果
廣東省深圳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4 月 24 日作出(2020)粵 0391 民初 455 號民事判決:
一、被告(互訴原告)某國際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
(互訴被告)周某某 2019 年 3 月 1 日至 9 月 11 日期間工資差 22472.85 元;
二、被告(互訴原告)某國際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互訴被告)周某某 2018 年年度雙薪 6787.59 元;
三、被告(互訴原告)某國際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互訴被告)周某某 經濟補償金 18333.45 元;
四、被告(互訴原告)某國際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互訴被告)周某 某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9 月 11 日期間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差額 1034 元;
五、某國際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互訴被告)周某某律師費 3392.25 元;
六、駁回原告(互訴被告)周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七、駁 回被告(互訴原告)某國際公司的訴訟請求。
宣判后,雙方均提起上訴,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于 2020 年 8 月 25 日作出(2020)粵 03 民終 14698 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根據查明的事實,某國際公司發送 給周某某的錄用通知書明確約定福利待遇包括年度雙薪,而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未約定年度雙薪。在這種情況下,如何認定錄用通知書的法律性質、效力以及錄用通知書與勞動合同的關系尤為重要,分析認定如下:
首先,本院認為錄用通知書的法律性質屬于要約。錄用通知書是用人單位向決定錄用的員工所發出的愿意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意思表示,待錄用員工承諾后即形成合同關系。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 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從構成要件分析,錄用通知書是用人單位發出的意思表示;由用人單位向特定勞動者發出;錄用通知書發出的目的是用人單位 意欲與勞動者締結勞動合同關系;錄用通知書具有工作地點、工作崗位、薪資待遇等內容;錄用通知書經勞動者承諾,即對用人單位具有約束力。由此可以看出錄用通知書符合要約的構成要件,其法律性質應屬于要約。同時,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錄用通知書作為要約,在送達勞動者時起即生效,用人單位不得隨意撤銷或者對錄用 通知書做出實質性更改。
其次,錄用通知書在勞動合同簽訂之后的法律效力。根據合同法的一般原理,合同的成立要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程序,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合同成立,對雙方產生約束力。 按此原理,在用人單位向決定錄用的勞動者發出錄用通知書, 勞動者接受并向用人單位報到時起,雙方之間即存在勞動合同關系,這種勞動關系的具體內容通過錄用通知書予以體現。
換言之,錄用通知書從用人單位單方面發出的要約,轉化成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達成的合意。實踐中,絕大多數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內容基本包含了錄用通知書確定的工作地點、工作崗位、薪酬待遇等條款,此種情況下,錄用通知書的法律效力等同于勞動合同。但也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與錄用通知書存在差別,特別是 在薪酬待遇方面。在錄用通知書與勞動合同書內容不一致時, 錄用通知書的法律效力如何認定?實踐中,有些觀點認為由于簽訂勞動合同在錄用通知書之后,勞動合同內容與錄用通 知書不一致時,應理解為來定合同修改了錄用通知書的內容, 應以勞動合同為準。本院認為,勞動合同法屬于社會法,社會法通過調整主體之間的不平等關系,達到社會弱勢群體與強勢群體之間的利益平衡。勞動者在勞動合同關系中往往處于弱勢地位,如果以一般合同法理論考量勞動合同中的要約變更要件,很有可能對勞動者造成不公平,不利于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綜上,本院認為,錄用通知書的效力需根據實際情況區別對待,即在勞動合同明確約定錄用通知書條款不再執行時,視為雙方達成了新的合意,此時應以勞動合同為依據;在錄用通知書載明的內容沒有在勞動合同中出現時, 錄用通知書應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與勞動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案中,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并未約定不再執行錄用通知書中的內容,錄用通知書中約定的年度雙薪亦未體現在勞動合同中,此時錄用通知書可以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 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周某某據此要求某國際公司支付 2018 年年度雙薪,應予支持。關于年度雙薪的標準,雙方沒有明 確約定,本院按照周某某 2018 年應發平均工資計算,確定為 6787.59 元。
案例注解
勞動合同法屬于社會法,社會法通過調整主體之間的不平等關系,達到社會弱勢群體與強勢群體之間的利益平衡。勞動者在勞動合同關系中往往處于弱勢地位,如果以一般合同法理論考量勞動合同中的要約變更要件,很有可能對勞動者造成不公平,不利于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因此,錄用通知書的效力需根據實際情況區別對待,即在勞動合同明確 約定錄用通知書條款不再執行時,視為雙方達成了新的合意, 此時應以勞動合同為依據;在錄用通知書載明的內容沒有在勞動合同中出現時,錄用通知書應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與勞動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案中,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并未約定不再執行錄用通知書中的內容,錄用通知書中約定的年度雙薪亦未體現在勞動合同中,此時錄用通知書可以作 為勞動合同的附件,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
一審承辦人陶婷二審法院合議庭成員 陳明亮 許瑩嬌 張秀萍
編寫人 深圳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陶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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