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高法:新冠肺炎疫情,承租人主張不可抗力免責的,一般不予支持!
2020/11/20 17:31:03 點擊:545
2020年3月3日,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公開發布《關于涉疫情相關民事案件審理的法官會議紀要》,其中“五、關于涉疫情房屋租賃、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審理的有關問題”部分規定如下:
1.關于房屋租賃合同的當事人援引不可抗力主張免責的問題
在房屋租賃合同中,出租人的主要義務是交付租賃物,承租人的主要義務是支付租金。
出租人主張因疫情全部或部分免責的,應當審查其不能按約交付租賃房屋的具體原因。出租人因其系抗擊疫情的一線醫務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或者其因封城、交通管制、政府要求停止裝修施工、被采取隔離措施等因素,不能按約交付且不能通過其他方式交付租賃房屋的,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其違約責任。
承租人的合同義務系金錢給付義務,沒有因疫情導致的履行障礙,一般不得免除其違約責任,但承租人因出租人原因未能實際取得租賃房屋的除外。
很顯然, 四川高法觀點非常明確 :金錢給付義務不存在因肺炎疫情不能履行障礙,故而即便是2月10日全國人大法工委發言人表示“對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屬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也認為不適用于租賃合同的承租人支付租金。
1.關于房屋租賃合同的當事人援引不可抗力主張免責的問題
在房屋租賃合同中,出租人的主要義務是交付租賃物,承租人的主要義務是支付租金。
出租人主張因疫情全部或部分免責的,應當審查其不能按約交付租賃房屋的具體原因。出租人因其系抗擊疫情的一線醫務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或者其因封城、交通管制、政府要求停止裝修施工、被采取隔離措施等因素,不能按約交付且不能通過其他方式交付租賃房屋的,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其違約責任。
承租人的合同義務系金錢給付義務,沒有因疫情導致的履行障礙,一般不得免除其違約責任,但承租人因出租人原因未能實際取得租賃房屋的除外。
很顯然, 四川高法觀點非常明確 :金錢給付義務不存在因肺炎疫情不能履行障礙,故而即便是2月10日全國人大法工委發言人表示“對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屬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也認為不適用于租賃合同的承租人支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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