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除與越南員工的勞動合同
一. 雇主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之情形:
根據越南2012 年《勞動法》第38條規定雇主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之權利如下:
+ 經常不依合同規定完成工作的勞動者;
+屬于從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工作,患病已獲連續治療 12 個月;屬固定期期限勞動合同工作,患病而已獲連續治療 6 個月;從事季節性或從事12 個月以下勞動合同工作,患病已獲連續治療超過合同 1/2 期限,而其勞動能力仍未康復的勞工。
當勞動者恢復健康時,可予以考量繼續締結勞動合同。
+ 因發生天災、火警或依法律規定之其他不可抗拒事故,雖經雇主采取各項改善措施,仍迫須縮小生產業務及刪減工作機會者。
+ 滿十五天暫緩履行勞動合同期限,勞動者沒來公司報到。
當雇主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時,應事先通知勞動者的期限如下:
+ 對屬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至少 45 天;
+ 對屬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至少 30 天;
+ 從事季節性或從事 12 個月以下固定期限工作的勞動者,至少為 3 個工作日。
二. 雇主不得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根據越南2012 年《勞動法》第39 條規定雇主不得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如下:
1. 因患病、發生勞動意外或罹患職業疾病正接受治療、調養的勞工, 除非屬于從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工作患病而已獲連續治療 12 個月;屬固定期期限勞動合同工作,患病已獲連續治療 6 個月;從事季節性或從事屬 12 個月以下工作,患病而已獲連續治療超過合同 1/2 期限;
2. 獲得雇主同意正休年假、事假或其他休假情況者
3. 雇主不得因女性勞工結婚、懷孕、休產假、養育 12 個月齡以下嬰兒的理由,進行單方解除其勞動合同。
4. 依據社會保險法規定享受產假的勞動者。
三. 雇主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時的義務
1. 雇主單方合法解除勞動合同時的義務
根據越南2012 年《勞動法》第47 條規定雇主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時的責任如下:
+ 勞動合同結束后的 7 個工作天內,勞資雙方應充分結算,特殊情況者,準予加延,惟不得超過 30 天。
+ 勞動者得予直接、準時及如數領取工資,而屬特殊情況須予滯付者,則滯付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同時雇主應給付給勞動者一筆補償金,至少相當薪資給付當時國家銀行公告之儲蓄存款的利息。
根據越南2012 年《勞動法》第48 條規定:
+ 對于勞動者被雇主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可以享受離職補助金。雇主應對連續工作滿 12 個月以上的勞動者,給付離職補助金,每工作滿 1 年者給付半個月工資之補助。
+ 計算離職補助金的工作時間,以勞動者為雇主實際工作的總時間,扣減勞動者依據社會保險法參與失業保險的時間,以及已獲雇主給付離職補助金的時間。
+計算離職補助金的工資,系以勞工離職前連續 6 個月的平均薪資。
另外,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的時候,雇主應在勞動傷殘軍人與社會保障部做好手續,退還給勞動者社會保險。
2. 雇主單方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時承擔的義務
單方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系指不屬于法定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根據越南2012 年《勞動法》第42條規定:
+ 雇主單方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時,則應依原締結勞動合同規定接受勞動者復職,并須給付勞動者喪失工作期內之薪資、社會及醫療保險費,另再加上至少相當勞動合同上所列 2 個月薪資的償付額。
+ 倘勞動者無意復職:雇主必須給付勞動者喪失工作期內之薪資、社會及醫療保險費,另再加上至少相當勞動合同上所列 2 個月薪資的離職補助金。
+ 倘雇主不愿接受勞動者復職而勞動者亦表示認同者,雇主必須付勞動者喪失工作期內之薪資、社會及醫療保險費,另再加上至少相當勞動合同上所列 2 個月薪資的離職補助金。另外勞資雙方可協商給付勞動者額外之補償,惟至少相當勞動合同上所列 2 個月薪資。
+ 倘締結勞動合同上所列工作或職務尚無空缺,而勞工仍愿繼續工作時,雇主給付勞動者喪失工作期內之薪資、社會及醫療保險費,另再加上至少相當勞動合同上所列 2 個月薪資的償付額,勞資雙方進行修改勞動合同(做其它工作)。
+ 倘雇主違反解除勞動合同事先通知期限規定時,則應償付給勞動者一筆相當違反事先通知期內之勞工薪資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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